近日,赤峰市中級法院審結了一起三名村幹部以村民名義投保並侵佔保險賠償款的二審刑事案件,三人最終被判職務侵佔罪,判處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張某、薛某、程某原係內蒙古巴林左旗林東鎮北井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報賬員。2010年5月,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相關文件,印發了《巴林左旗2010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實施方案》,方案規定“農戶投保種植業保險,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種植業保險保費比例各級政府財政補貼90%,參保農戶承擔10%。”2010年7月,張某、薛某、程某根據林東鎮政府的要求,在組織農戶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過程中,三人商議以本村村民名義投保旱地玉米保險,如遇災情可獲取相應的保險理賠款。後張某、程某向林東鎮政府謊稱北井村有村民投保旱地玉米保險,並以北井村王玉等十七戶村民名義上報了2700畝的旱地玉米保險,旱地玉米保額為220元/畝,保費為19.80元/畝,農戶繳納1.98元/畝,由程某墊付保險費5346元。同年巴林左旗林東鎮北井村遭受旱災,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賠付,2011年1月經林東鎮政府發放了2700畝旱地玉米保險賠償款總計人民幣108000元。三人以林東鎮政府要使用“一卡通”銀行卡為由向十六戶村民收取銀行卡後,于2011年1月22日在林東鎮信用社將108000元旱地玉米保險賠償款取出。並將其中47636元用于向程某支付其墊付的保險費,為村裏爭取項目、償還欠款等。剩余保險賠償款計人民幣60364元被三人均分。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對三人各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定罪,並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程某、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官析法: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推廣,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政府在保費補貼實施中一係列的協調、保障措施,是為了使國家保費補貼資金能夠落到實處,更好地發揮作用,是政府的職能職責。農戶投保自主自願。村委會統計投保的畝數,收取保費,與保險公司簽訂保單,不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履行村委會成員管理村公共事務的職責。本案三當事人作為村黨支部、村委會工作人員,在組織村民投保農業保險過程中,利用其統計畝數,收取保費,以村的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職務便利,採用虛報投保旱地玉米畝數的手段,以村民名義投保農業種植業保險並侵佔保險賠償款,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對三人改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文/張淑麗 胥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