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內蒙古頻道10月1日電(李富、黎攀龍)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監護權糾紛案,指定孩子由其姥爺為監護人,負責監管孩子的財產。
據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介紹,孩子的父母駕車外出催要工程款,因天黑路滑,操作不當,與一佔道大貨車發生追尾事故,不幸全部遇難。肇事車主賠償孩子各種費用50余萬元。孩子才七歲,他的爺爺和姥爺都想監管這筆財產,于是爭起了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查明,孩子經常和姥姥、姥爺一起生活,由姥爺接送上幼兒園,姥爺對孩子成長付出較多。孩子的爺爺年逾七十,行動不便,比孩子的姥爺年長近二十歲,特別在雙方發生爭議後,居委會已經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指定孩子的姥爺為孩子的監護人,法院根據這些具體情況,判決孩子的姥爺為孩子的監護人,監督管理孩子的財產和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